本文中維亞克爾以德國民法為例,嘗試揭示歐洲偉大民法典的社會模式及其變遷。他指出,西歐與中歐各國民法典的實質倫理學前提,都是古典個人主義意義上的自由。一戰以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形式上的自由倫理向實質上的社會責任倫理的回歸,而一系列“社會法”立法也拋棄了古典私法秩序的原理。但維氏也認為,通過記取一種法律文化存在條件的思想家和實務家們,私法科學將從危險中再次站立起來。本文甫一問世即引起學界高度關注。就維亞克爾提出的關於私法典社會模式變遷的論題,相關爭論迄今未絕。
作者介紹
弗朗茨·維亞克爾
二十世紀德國著名民法和法律史學者。維亞克爾學術上涉獵廣泛,在羅馬法、近代私法史、民法、法學方法論、法哲學等領域均由卓越建樹,代表性作品有《<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的法理論精確化》(1956)、《古典時期法學家文本各階段》(1960)、《近代私法史》(1967年第2版)、《工業社會與私法秩序》(1974年)、《羅馬法史》(共兩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