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德國法學家拉倫茨1966年在柏林法學會所做的演講。這是一篇駁論,它所反駁的是另一位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於1847年同樣是在柏林法學會做的著名演講《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拉倫茨在本演講中認為:法學對於法律實踐而言不可或缺,同時法學也依賴於法律實踐。他從解釋法律、發展法律的角度對法學的必要性和作用進行了論述;同時指出,法學的研究物件並不局限於實在法,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各種生活關系,而這種研究對於立法來說同樣不可或缺。
目錄
前言
一
二
三
四
五
作者介紹
卡爾•拉倫茨
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民法學家,最富盛名的代表作為《法學方》,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